乡镇人大会议多开几次又何妨
发布日期:[2014-08-15] 浏览

任砚涛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平台,是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开好乡镇人大会议,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传统观念中,乡镇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只开一次,如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需要补选时,才增开一二次,有的甚至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缺位多时而且早有人选但人大会议仍迟迟不开。
    其实,乡镇人大会议多开几次又何妨?我们完全可以打破“一年只开一次”和“只遇重要人事任免时增开”的思维定势,从实际出发决定会议次数。如果工作需要,一年开三次、四次甚至更多都行。
    从宪法法律看,乡镇人大会议多开几次是完全允许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法律讲的是“至少”,“至多”开几次,法律没有限制。从机构设置看,乡镇人大会议多开几次是合理的。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处理日常问题,有些原先由人大做的“事”,常委会也可以“完成”,这样就可以少开人大会议。但乡镇人大不同,它不设常委会,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由乡镇人大决定,多开几次很正常。从实际需要看,由于乡镇人大会议开得次数偏少,一些地方本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人大主席团“变通”决定,或者由政府“越俎代庖”,人大的某些实际职权被“弱化”、“虚化”,代表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被削弱;而且由于没有及时召开乡镇人大会议,有些必须由人大会议选举任免的大事被“耽搁”,形成了不该有的“欠帐”,影响了人大功能的发挥。另外,随着廉政建设加强、会风改进,人大会议成本必将减少,如果再依法缩减“列席人员”,使人大会议“瘦身”,乡镇多开几次人大会议,不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
    人大会议是神圣的,要严肃认真;但不是僵死的,不能成为形式甚至摆设。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深入,乡镇人大会议的作用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富。过去应提交而没有提交乡镇人大会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交;过去乡镇人大应行使而没能很好行使的职权,应当通过人大会议切实行使。而且,乡镇通过适当增开、开好人大会议,能够增强广大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代表意识,更加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适当增开、开好人大会议,能够让基层广大群众直观感受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深切感受到我们党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党,真正感受到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生动实践,从而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之,本文认为,应打破乡镇人大“一年只开一次”和“只遇重要人事任免时增开”的格局,从实际出发,依法开好乡镇人大会议,更好发挥其作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