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六十周年。60年来,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广大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很大贡献。今天,我们特编发一些“旧闻”、纪念文章,回顾人大历程,彰显人大制度的政治价值,以继往开来,创新前行,更好地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全炎培
在乡镇设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这是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区(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历届区(县)委重视支持人大工作的一个缩影。在这件大事的酝酿提出、相关运作到最终促成上,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功不可没。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按照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县以上各级人大均设立了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经过几年实践、探索和积累,人大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但在乡镇一级,由于没有常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致使乡镇人大工作平时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造成了人大工作在乡镇的“断层”现象,严重缺失了乡镇人大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县八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在组织学习、调研及赴外省考察的基础上,于1988年1月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县委书面请示,提出了“在各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区公所设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建议,得到县委高度重视并采纳。接着,在组织部门和各区、乡镇的密切配合下,本着所配人员应“素质好、资格老、威信高”的要求,经过“两上两下”推荐考核,再以点带面,使当时全县62乡镇于当年四、五月间,通过本级人大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0个区的人大工作联络员。至此,我县从县到区、乡镇的人大工作网络宣告建立,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乡镇基层的一种完善,又为全县人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通过印发学习资料、业务培训、相互交流等多种形式,使全县各乡镇开启了“人大工作有人管,代表活动有人抓,议案办理有人催”、“代表有了自己家”这样一种可喜的人大工作新局面。
我县的这一做法,得到了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当年11月底,在省人大常委会陈安羽主任来绍调研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调查与研究》(1988年第十八期)专门编发了《关于绍兴市、县人大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明确指出:“在区设人大工作联络员、乡镇设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为解决人大工作‘下不着地’的问题走出了一条路子。”并讲到“据我们了解,这项工作全省起步最早的是绍兴县。”进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代表通讯》又以2个版面刊登了我县的做法和经验。1989至1990年两年,全省有49个兄弟县(市、区)人大同志来我县学习考察。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搞好总结的同时,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前,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能就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一事作出决定,形成地方性法规,以利于各地贯彻执行。之后,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又于次年(1989年)2月,通过柯桥镇人大会议试点,指导制订《柯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试行办法》,并推广至全县。该《试行办法》对主席团的性质、人员组成、产生途径,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活动经费,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闭会期间主要职责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共10条39款,既依法规范,又便于操作。此事,同样受到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和好评,专门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其中不少被后来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所吸纳。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在各地广泛实践的基础上,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也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增加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的条文,终于从国家层面为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正”了名,这也是对各地为完善人大制度所作努力的肯定。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作为曾经的亲历者,虽时隔多年,仍记忆犹新,谨以此纪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