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创新应谨慎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

仁砚涛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是我们工作不断提升、发展的重要举措。人大工作和党委工作、政府工作、政协工作一样,也需要不断开拓,不断创新,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这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疑是有益的。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坚持人大工作的创新。
    但创新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人大工作,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很强的法律性和业务性。因此,创新,应当是在总结前人经验教训基础上的创新,有法律依据的创新,必须认真严肃、小心谨慎!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超出法定权限的“创新”,那就不是有意义的创新了,而是“违法作为”了。早几年,个别地方的乡镇人大擅自设立常委会,并赋予其乡镇人大的一些职权,看上去似乎乡镇人大工作力度加大了,但实质上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因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乡镇人大可以设常委会,按照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是非法的。这种“创新”很快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制止了。
    当然,话又说回来,人大工作不能墨守成规,该创新的还是要创新。比如,法律明文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但如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法律不可能一一讲明。在这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较大的创新空间。比如,不少地方在人大会议上让全体代表票决政府实事工程,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采取“满意度”投票表决等,都有益于推进政治民主,有益于加大人大监督力度。
    总之,人大工作创新既要积极,更要慎重,特别要充分认识创新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能随便、“想当然”、违法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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