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不能行政化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

仁砚涛

    人大工作与行政工作是不同的,人大工作不能行政化。
    相对而言,行政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管理,“急难险重”任务较多,许多问题等不起也拖不得,需要立即处置,因此行政工作更加讲究“效率”。与此相适应,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可以不经集体讨论,迅速作出决策,一锤定音。而且在行政机关内,上下级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下级服从上级”天经地义,不容置疑。
    但人大工作就不同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政职权,任何个人都无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大代表的关系,也决不是“上下级”关系所能概括的。人大常委会是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对代表负责,受代表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代表似乎是“上级”;但实际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大多是有一定级别的领导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比普通人大代表地位更高、权力更大。
    由于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这种比较“特别”的关系,所以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人大工作就可能出错。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曾经有一个时期,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评选优秀人大代表,而且此举对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确实有一定作用。但是问题出来了,许多法学家提出疑问:常委会是否有权评议代表?代表的履职好坏依法应该由谁来确定?如果在行政系统,行政首长组织评选优秀公务员一点都不错;但在人大系统,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就成问题了。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说话了”,制止各地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因为这在法理上说不通。人大代表履职好不好、是不是优秀,不能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来说,而是由选举他们的广大选民来评,而广大选民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比较复杂,很难实施,所以只能暂时不评了。
    由此想到,我们的人大工作要做好,必须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准确领会宪法和法律的立法精神,根据人大性质、特点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不能像上级指挥下级那样去指挥人大代表,也不能像上级考核下级那样考核人大代表。总之,人大工作不能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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