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彰显人性化司法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

——在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沈祖卫
(2014年2月12日)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犯罪行为交叉感染、有效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2007年我县被列为省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2010年县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题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今天在开年之际我们再次以主任会议形式进行专项监督,充分体现了人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的极其重要。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于2003年才开始试点,2009年扩大试点,2012年全面开展。但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开展较早并已经大量使用,2010年,加拿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就达到79.76%;澳大利亚、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为45.90%和44.48%。社会是一门科学,历史是一种趋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低财政成本、高社会效果、显人性关怀的司法行为,必将成为一种重要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
    刚才我们听取了区司法局陈广见局长关于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报告内容详实、数据充分、条理清晰、分析到位,说明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早、措施实、效果好、特色强,社区矫正工作走在了兄弟县市区的前列。下面我结合前段和法工委同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学习,再简要谈三点意见。
    一、成效有目共睹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到位、制度完善。在机构配置上,县——镇——村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已逐步健全,组织机构日渐完备,人员配备逐步到位,能充分调取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并将其吸纳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成立了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辖区民警、专管员、协管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工作队伍。在制度建设上,能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规范性文本和各种台账档案,以制度规范工作的运行,同时大胆探索制度创新,实施矫正人员首次区局报到制度、期满解矫统一移交档案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二是队伍优化,措施得力。在队伍素质的优化上亮点较多,各司法所之间的互查机制,通过交流经验、查看台账、信息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有效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在工作措施的完善上,能多措并举,规范监管,以“三三系列监管法”为基础,实现了人防、技防和重点时段防控相结合,预防和减少了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在管控措施创新上,稽东设立社区矫正监护人例会制度,钱清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征订《浙江法制报》,齐贤司法所推行“三结合”学习教育制度等等,都是将社区矫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的良好实践。
    三是执法规范、成效明显。在执法的规范化上,无论是矫正实施前的审(诉)前调查工作,还是矫正过程中的报告审批、违法违纪处罚,都能够认真按照规定执行,严抓纪律、奖罚分明,较好地体现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威严感;在管控和帮教的结合上,能够“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行专题化分类教育、实施以‘矫正其行、矫治其心’为核心的人本帮扶”,对罪犯从犯罪心理、行为恶习的全方位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二、难题有待破解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对的问题和阻力也是多方面的:一是体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还尚未对社区矫正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地位还没有完全明确,执法手段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衔接、配合等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的形成。二是措施亟需完善。部分司法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尚有待完善,集中教育、劳动、帮教基地建设尚有待加强;设施配备、后勤保障有待加强,审(释)前调查经费、网络指挥建设经费等需要及时予以补充;传统的帮教方法有待创新,个案矫正、心理矫正有待进一步探索;特殊管控对象如有艾滋病的至今尚无有效的手段和设施。三是队伍有待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年龄参差不齐,专业化不够,同时还要肩负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职能,远远不能满足正常需求;专管员因工作性质、报酬等原因流动性较大,影响了整体队伍的稳定性;社会组织不够发达,老百姓普遍认为罪当其罚,对非监禁刑的认同较低,社会参与度不高。
    三、措施重在落实
    一要理顺体制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也已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逐步完备,立法势在必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此,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发挥好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指挥、管理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刑罚执行部门的角度,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要求。
    二要夯实基层基础。要认真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矫正机构的组建、管理体系的调整、保障能力的提供等方面加以完善,夯实基层基础。在设施保障上,各镇(街)的报到室、宣告室、教育室和档案室要尽可能统一规范,要筹建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培训、就业指导、过渡性安置、监督管理于一体的集约化教育矫治基地;在队伍保障上,要从社区矫正执法实际需要出发,在人员招录、设施配备、车辆改革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在技术保障上,要进一步拓展电子监控手段,加强手机监控平台和区级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三要自觉合力合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多个部门,涉及多个层面。各相关部门要群策群力,同步共振,协调一致,形成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要在收监、处罚、执法监管环节上,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协作;法院要在审前调查、处罚等环节上,实现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有效衔接;检察院要在执法检查、日常管理和处罚环节,加强协调配合;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人员招录、设施配备、车辆改革和其他后勤保障上,给予积极支持;各镇(街)要在具体落实、日常监管、基层力量配备协调上,密切配合、加强落实。
    四要优化队伍业务。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功能,要按照社区矫正“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着力打造好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三支队伍,提高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大力度推进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将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和丰富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吸收到队伍中来;要发展和壮大社区矫正协管员、志愿者队伍,特别是吸收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感召力和亲和力;要创新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逐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有效防止人员调动过于频繁,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敬业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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