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法制宣传融入日常人大工作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

仁砚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列“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段,足见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法治教育,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而开展法治教育,除了专题法制讲座等集中性的法制宣传外,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法制宣传融入日常工作,把法制教育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那样教育效果可能更好。
    比如:某地人大常委会委员某某某担任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依法应辞去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比较简单,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某某某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某某某辞去某某市第ΧΧ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这种《决定》是完全可以的,而且也把人大常委会接受某某某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一事讲清楚了。
    但查看因特网,发现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不仅公布了倪岳峰的辞职信息,而且还较好地宣传相关法律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倪岳峰辞职决定是这样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倪岳峰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这样一来,不仅公布了倪岳峰辞职信息,而且讲明了辞职原因,更重要的是宣传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一府两院’机关职务”的法律知识(当然,不是所有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都要这样写,有的因年龄到杠辞职,有的因身体原因辞职,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简化一下)。
    但本文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抓住一切机会,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如在作出决议决定、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活动中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中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这对推进法治建设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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