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砚涛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审议意见,特别是那些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的审议意见,是非常宝贵的,它可以拓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思路,推进工作改进。
为了尽量让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毫无顾虑地畅所欲言,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也正因为如此,每次人大会议,都要安排相当时间让代表审议,主席团会议也专门安排“一府两院”负责人听取代表审议意见。
但比较遗憾的是,有些地方代表虽然提出了不少很有价值的建议意见,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比较明显的是:主席团会议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时,有些代表团长的汇报多数是“歌功颂德”,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句带过,甚至根本不讲。
代表团团长在发言时总体肯定“一府两院”工作是对的,也是必须的,因为“一府两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充分肯定成绩也是团结、鼓劲、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变相“截留”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不妥的,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会风,也不利于改进工作,更有损人大会议功能的发挥。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强调:“要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触及思想和灵魂,既红红脸、出出汗,又明确整改方向。”
总书记的这番讲话,对于开好人大会议,对于我们重视并当面向“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很有借鉴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