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新
关于我国上下级人大之间关系,散见于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相关条文的规定。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职权。选举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以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可以看出,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在组织上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党组织上下级之间关系。
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归纳为三句话,即: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监督重在依法协调、指导重在开展交流、联系重在加强互动”等三方面着力增进上下级关系,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为维护严格依法办事、营造上下级人大和谐关系大局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