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忘记接受人民监督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

仁砚涛

    新春伊始,各地人大会议将陆续召开。人大会议,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会议,也是“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人民监督的重要会议。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列席”,是“法定列席”。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列席,不是享受荣誉,而是接受监督;不是可列席可不列席的自由权利,而是必须列席、接受监督的法定义务。
    从过去实践看,“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不依法列席人大会议的事情时有发生。客观地说,这种“不列席”确实有种种原因。有的是认识问题,一些同志没有意识到列席人大会议是“硬性”的法定义务;有的是工作原因,如接待上级领导与人大会议“撞车”;有的是思想问题,如认为代表水平有限,审议不出什么,不够重视;还有的是“跟风缺席”,看到其他列席人员不参加,自己参加反而“形单影孤”、不好意思等等。
    应当指出,“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缺席人大会议必须尽量避免。首先,“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应当端正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把出席人大会议列为重要工作,优先安排,没有特殊情况不请假;同时,要转变观念,不要低估人大代表的水平,虽说一些代表“审议不够严肃、水平不高”现象确实存在,但更应认识到人大代表队伍“藏龙卧虎”,许多代表有独特见解,他们有些意见切中时弊、很有价值。
    在任何时候,合格的、优秀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必定是尊重群众、尊重宪法法律的。而是否认真列席人大会议,是否虚心听取代表审议意见,也是领导干部是否尊重群众、尊重宪法法律的具体体现。
   “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作为人民公仆,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新年人大会议召开之时,更应从认真列席人大会议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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