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对策思考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

宣卫刚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个组织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就能顺利贯彻,社会公平正义就较易实现,社会就比较稳定和谐;反之,不仅村级经济难以上去,而且各种矛盾会更加突出,村民信访、群访会大量增加,甚至酿成大的动乱。

    目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区村委会总体情况较好,特别是2013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委会领导班子素质提高,全区有226名后备干部当选村党组织委员,占新当选委员的62.9%,其中当选书记41名;50岁以上人数比上届减少86名,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下降2.7岁;村“两委”成员大专以上学历占37%,19名大学生村官、7名返乡大学生进入班子;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的“双强型”干部占54.5%,比上届提高7个百分点。而且,无论村委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群众意识、民主意识都比以前更加增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存在问题:个别村的村委会干部不甚理想,素质较低,与党组织“面和心不和”,甚至对立;村里政令不畅,邪气上升,宗族和宗派活动猖獗,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在全区358个村(村、居、社区)中,虽然占比极少,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不加重视,危害匪浅。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种种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些干部指导思想不正确,未能理直气壮地坚持党的领导,对“海选”(无候选人选举)听之任之;未能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的选择选举方式等。为此,本文提出一些对策。

    一要加强党的领导,改变“放手‘海选’就是依法”的错误思想。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一些错误观念,有的认为,只要“海选”法定程序不出差错,就不会犯大错,选谁当村干部都无所谓;有的认为,村委会换届实行“海选”,党组织就不能干涉,否则就是违法;也有的认为,采用“海选”方式,我们党组织就无能为力了。其实,这种党组织在选举中“不作为”的思想,本身就不符合法律法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应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特别要注意引导村民选举“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候选人,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理直气壮地打击各类黑势力,保证村民合法权利,维护健康的选举秩序,从而真正选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干部。

    二要结合本村实际,改变“只有海选”的一种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政治的发展,村委会选举更加注重发扬民主,这无疑是好事。但在一些镇街,把充分发扬民主与“海选”等同起来,认为只有“海选”才是充分民主,仅规定采用“海选”模式,这实际上也是不科学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有候选人差额选举”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两种模式。法规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各地情况有别,不能不顾实际地搞“一刀切”。村民素质高的地方,可以搞“海选”;一些情况复杂、宗派等势力干扰大的地方,可以搞“有候选人选举”。总之,要因地制宜,从有利于选好选优村干部的角度、有利于弘扬正气的角度,正确选择选举模式,改变只有“海选”的一种选举模式。

    三要坚持集中投票,防范“流动票箱作弊”的倾向性问题。《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对特殊情况难以集中投票、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相关选举指导机构批准同意。从这些规定看出,法律是提倡集中投票的,流动票箱是“补充”,是不得己而为之。在选举实践中,许多基层干部反映流动票箱的弊病较多,不少违法行为都发生在流动票箱上。有的流动票箱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私自毁掉村民的有效选票;有的代替村民划票,不能正确反映村民意志;有的借机非法拉票,让村民“左右为难”,难以正常行使权利,等等。因此,要严格防范流动票箱作弊问题,能不设流动票箱的,尽管不设;确需设流动票箱的,也应加强防范,配备三名以上素质较高的监票人员,保证选举公平公正。

    四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尽管农村政治、经济形势总体较好,但确也有一些地方情况复杂,在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有暗中串连、相互勾结、非法拉票的,有贿选和变相贿选的,有用非法手段故意毁损候选人形象的,有破坏选举秩序和设施的,有妨害村民正常行使选举权,等等。虽然,法律对各种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也有处罚条款,但这些条款多数比较原则,实际较难掌握且不易执行。比如什么叫贿选,送酒送烟、请客吃饭是否算贿选,送财物多少金额以上算贿选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虽然屡见不鲜,但实际受到打击的并不多。今后,应积极向上反映,根据基层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打击各类选举违法行为上,条款要更细化、具体化,让其更接地气、更切实可行,从而保障村委会选举健康进行,保障村民选举权利充分行使,保障选出的村委会领导班子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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