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议员”后“官员”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

李 东

    前段时间,笔者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考察人大工作,沙县县委对人大工作非常重视,把人大工作岗位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乡镇党政一把手大多由乡镇人大主席转任,实行“先‘议员’后‘官员’”,这项人事创新举措很有意义。

    在传统思维中,人大机关多是“老人机关”。过去机关中流传一句话,叫“年纪大,不要怕,还有政协和人大”,人大岗位是人生仕途的“最后一站”,是对有贡献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安慰”。乡镇人大主席也是如此,多由50多岁从党委、政府领导转岗而来的人担任,这容易使人产生“人大机关是养老机关”的误解,对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发挥人大机关作用产生负面影响。

    今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搞好法治,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和完善。先“议员”后“官员”的做法,对更好发挥人大机关的职能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律实施,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都具有现实意义。

    先“议员”后“官员”,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工作就是“法”的工作。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人大工作,就是要研究法律、制订法律,带头执行法律,保证和推进法律实施。人大工作这种特性,决定了人大同志应具有较强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如果先从事人大工作,有利于增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意识,有利于明确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也有利于增强依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这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使各项工作步入法治轨道无疑是有益的。

    先“议员”后“官员”,有利于推进民主决策。人大作为“民主摇篮”,干部在这个环境中能大幅提高民主观念和法治素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表决中,不论委员长(主任、主席)、副委员长(副主任、副主席)、委员,还是普通人大代表,都只有一票,权力是平等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在这种环境中工作,民主意识就会增强。从人大转岗到党委、政府机关的“官员”,这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意识会更强,决策和执法时会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显露公平公正理念和民主观念。这必然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尊重公民权利,重视公民参与,也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

    先“议员”后“官员”,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按照现代法治理论和宪法原则,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直接产生于人大。这种人大高于政府,人大产生政府的政治体制,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有力保障。从人大转岗到党委、政府机关的“官员”,会有较强的“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会把政府工作自觉地置于人大监督、人民监督之下,这对尊重人大权威、尊重人民群众,按人民意志推进政府工作能起到积极作用。

    先“议员”后“官员”,有利于人大队伍建设。当前,干部人事制度非常强调干部的年轻化、知识化。人大队伍,不仅需要经验丰富的“老人大”,更需要用心学习现代法治理念、敢于开拓创新的“年轻人”。如果先当“议员”后当“官员”,人大干部必将更加年轻化,这对加强人大干部建设、增强人大队伍活力、全面提升人大干部素质,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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