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砚涛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有多种形式,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工作,等等。这些“监督”过后,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志”传递给“一府两院”,而且“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处理的,主要有三种法律文书,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全称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下同)。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否有点极端,像代表议案、会议纪要、视察意见、评议意见,不也是传递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志”吗?
本文认为:代表议案,法律规定其内容必须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是由“一府两院”办理。会议纪要确实可以表达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某些想法、希望和要求,但对“一府两院”而言,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府两院”对会议纪要可以“置之不理”。至于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一些意见和要求,实质上就是代表建议。
因此,决定决议、审议意见、代表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传达自己意见有法律效力的3种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很好把握和运用。
——决定决议。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意志的表达,必须经过集体表决且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下同)过半数通过。决定决议内容一般比较重要。决定决议一旦形成,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当贯彻执行。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代表人民的意志,“一府两院”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审议意见。这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志的表达。过去,审议意见由工作人员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调查报告和会议小结讲话内容整理,形成书面材料,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审阅后,发给“一府两院”;现在,有些地方(像浙江省)采取主任会议审阅同意后,发给“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属于“集体意见”还是“个人意见”,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集体意见”,理由是经过主任会议审阅。但本文认为,“审议意见”属于“个人意见”,或者属于“部分人的意见”,虽然经过主任会议审议,但主任会议依法只能处理日常事务,只是把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哪些反馈“一府两院”、哪些不反馈作些“筛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对“决定决议”,“一府两院”必须贯彻执行;对“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只要“研究处理”(参见监督法14条、20条、27条)。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这种提法与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相同,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它是“个人意见”或者“部分人意见”。审议意见书面送达后,“一府两院”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代表建议。这是人大代表意志的表达,性质也属“个人意见”“部分人意见”(不管联名代表有几名,只要它不是全体代表经过法定表决且过半数同意,就不属于有强制力的人大集体意见)。它一旦以书面形式依法提出,“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地方组织法19条提法)、“认真办理”(代表法16条提法)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一般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少数复杂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原办理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应当模范执行法律,在向“一府两院”表达自己意志时,也必须严格依法,正确运用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3种法律文书,以避免监督不规范、不正确、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