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人大制度六十年) 一次对司法机关震动很大的监督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

赵建新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我自1982年调入人大机关至今已三十三个年头,一直从事人大法制工作,从当初的壮年小伙到如今两鬓白发,我把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崇高的人大事业。期间,目睹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从无到有的创建过程、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从弱到强的提升过程。
    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各地人大对司法监督的途径均有探索和实践。我县(撤县设区之前)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精神,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司法评议、专题调查、受理群众的申诉控告、开展司法个案监督等形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效果较好。
    其中我印象最深刻、监督效果较好、影响力较大的一次,当属1999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陈XX刑罚未执行案的监督。1998年2月,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罪犯陈XX在判决生效后去向不明,同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县检察院发给公安局的督促执行刑罚函后,认为罪犯陈XX长达10个月未收监执行在我县历史上实属罕见,事关执法严肃性,遂提交主任会议作专题研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法制工委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调查,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以事实为依据,严肃指出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立案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不规范、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定条件、变更强制措施理由不充分、有关承办人员工作马虎等5方面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调查组专门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使该案进入了法定监督程序,同时责令公安局立即对罪犯采取措施。不久,公安局迅速将陈XX抓捕归案。但县人大常委会并未到此为止,而是召开会议进行专项审议。会上,委员们义正词严,激情发言,现场“火药味”很浓。大家认为,刑罚未及时执行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如不被执行,则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对这起案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后,公检法三家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县公安局对770多名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修订制度强化执法;县检察院对1998年以来判决生效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县法院也认真总结,改进工作措施。之后,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公检法三部门对“陈XX刑罚未及时执行”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较好地实现了进一步查清问题、严肃法纪、追究责任、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的监督效果,对我县整个司法系统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些年来,我区(县)人大司法监督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为司法监督工作的更加规范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相信,随着人大制度的与时俱进,我们的司法监督工作会更有力、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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