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映民意的重要体现,是代表行使的一种权力,“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十分重视,认真对待。那么,代表建议一经依法提出,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呢?
一是研究办理和“答复”的效力。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县级及以上)或者大会主席团(乡镇)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代表法规定:对于代表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答复”是承办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管代表建议办得怎么样,研究办理情况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给代表一个“交代”。当然,研究办理,并不是代表提出的建议非采纳不可。因为建议是代表个人提出,有时会有很大局限性,代表建议质量不高,或者缺乏可行性而导致建议难以采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从本质上讲,代表建议仅是个体性质的,不具有像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那样的法律强制力,采纳与否决定权在承办单位。当然,话又说回来,对可以采纳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尽量采纳。
二是报告办理情况的效力。代表建议研究办理情况不仅要让代表知道,而且也要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知道。代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法律规定的“报告”,既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公开度,更是增强了另一种意义的监督力度,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亮”出办理情况报告,办理单位的办理态度是否认真、工作是否努力、效果是否明显都可见一斑,这对承办单位是一种压力、一种监督。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