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

沈伟阳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一府两院”某一方面工作以现场问答形式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的创新和发展。从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试行两年来,专题询问的成效日益明显。因此,我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势在必行。
    一、开展专题询问条件已成熟
    1、法律有规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此可见,行使询问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都对人大询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上级有要求。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表示“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同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专题询问,此后又陆续举行8次专题询问。此后,全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纷纷开展专题询问活动。这些“言传身教”表明,开展专题询问是上级人大对我们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3、现实有需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人类社会证明,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凡是权力不受制约的,都最终会受到严厉惩罚,付出惨痛代价。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一个深水区,社会结构的调整、经济的转型升级、民生环境的改善需求,都给政府和“两院”的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一府两院”工作难免出现思路短暂不清晰、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需要人大监督,需要人大采取专题询问等形式深入监督,以便调整和改进工作。
    二、开展专题询问形式可多样
    开展专题询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使用,一切从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出发确定。
    1、单独开展专题询问。就某个工作主题(主要是针对当前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单独开展的专题询问,是没有列入年初监督工作计划、新发现问题后而临时动议的,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
    2、与其他监督方式结合开展专题询问。主要是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等结合开展的专题询问。一般在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督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询问主体,就某些问题进行发问,有关部门应答,通过一问一答,把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增强监督实效。
    3、召开人代会期间举行专题询问会。将专题询问引入人代会,对代表关心的重大问题,用专题询问的形式,把问题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广泛的讨论分析,使得在人代会上作出的各项决定更加科学合理。如温州市在2011年1月召开的人代会期间,专门举行了专题询问会,询问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和2011年财政预算有关问题,效果很好。
    三、开展专题询问组织要周密
    开展专题询问,不只是在会议上简单的一问一答,而是要事先作充分准备,选好议题,拟好方案,搞好调查,开好会议,做好跟踪。
    1、精心选择议题。选题要坚持做到“三个围绕”,即围绕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的议题要立足长远,须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2、拟定工作方案。根据“科学、全面、具体、可行”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指导思想、询问时间、询问内容、询问主体、询问对象、工作步骤、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开展调查研究。要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开展问前调研,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并初步拟定出若干个有价值的询问参考题目。
    4、认真组织询问。开展询问要有序、有效。一般采取现场面对面的“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问题要有准备、有设计,先简后难,层层深入。开展询问可以公开进行,邀请代表、专家、普通群众列席。
    5、加强跟踪督办。开展询问是手段,促进工作是目的。专题询问结束后,应制定跟踪监督计划与方案,对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受询部门应及时反馈专题询问整改情况。条件允许,也可就整改情况请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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