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新
主任会议,作为处理县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运转情况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的行使。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对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具体运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对主任会议的认识比较模糊,操作也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依法高效开展工作。为此,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结合主任会议实践情况,笔者就如何履行好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职责谈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主任会议的设立和定性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未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1982年修改时增设了主任会议,1986年修改时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监督法第10条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项调查研究。”
当前,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主任会议的性质,但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是法定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构;主任会议只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不具备人大常委会前述法定权力,不宜把它当作权力机构对待。
二、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
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和现实情况来看,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一府两院”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等。
二是提议、提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本级政府的代理县长及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选的议案;提出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议案;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向常委会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等。
三是组织、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围绕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代表重点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视察、调研;为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做好准备;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任会议的职责分析
从职责上来分析,主任会议主要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即在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就程序性的环节及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并进行必要的把关。主任会议本身并不是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但在工作实践上,主任会议有必要享有一定的实体性权力,理由是:1、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必要,主任会议要组织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需要以一定的实体性权力为前提;2、程序性权力和实体性权力互补的需要,就程序性问题作出决断,往往涉及实质性问题;3、弥补常委会会议、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常委会会议一般相隔两个月举行,如果事无巨细均须由常委会决定,往往会造成一些工作的延误和搁置,降低了工作效率。当然,主任会议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谨记“法有授权方可为”,法律规定的权力,依法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法律未规定的,不可越权而做,否则就是“乱作为”。要把握好工作尺度,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既不能越权,又不能失职;既不能“升级”,又不能“降格”;既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要有利于提高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效率和质量。
四、主任会议的运行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会议质效。主任会议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的水平。常委会会前可通过主任会议的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围绕议题开展视察、调研,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了解,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服务,克服和防止审议时无的放矢,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弥补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短之不足。
二是要正确界定“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可以理解为常委会日常性、经常性的重要事务,主要是为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避免各机构之间的工作冲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常委会依法有效履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