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应为一方选民鼓与呼(2则)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

任砚涛

    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更是一方选民的代表,理应为一方选民鼓与呼。
    有人认为,代表站在全局利益角度上讲话、提建议,是素质高,是称职的代表;如果代表站在一方选民的立场上,提些代表某一地区、某一阶层利益的建议意见,就是素质低,缺乏全局观念。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从法律法规上讲,代表反映一方选民要求是正当的、合法的。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很明显,“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是代表的义务和职责。相反,如果选民要求代表“反映”他们的愿望,代表置之不顾,不如实反映,那倒真正是代表失职,至少是不称职了。
    从整体利益上讲,代表反映一方选民要求是有利的、有益的。虽然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但不能否认,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之事时有发生。在产生“矛盾”的情况下,代表按照原选区选民意志提出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建议意见,似乎有点不顾全局,其实不然。任何一项决策都不可能完全正确,或多或少存在“有得有失”,会牺牲某些人、某些区域利益作为代价,说到底许多决策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代表,一方面可以向选区选民做思想工作,帮助推进事关全局利益的工作;一方面也应当向决策者如实反映一方选民愿望和要求,使执政者在作出决策、实施决策时尽可能多地兼顾这些选民的利益,使政策更加完善、实施更加谨慎,从而保障决策顺利实施。
    从民主政治上讲,代表反映一方选民要求是科学的、合理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扩大政治民主、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当前非常重大的课题。为了让各地、各行业、各民族都能在人大会议上有“声音”,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种广泛的代表性,从行业上讲,有工农商学兵等各界代表;从种族上讲,有全国各民族代表;从区域上讲,有全国23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内,要让这些代表充分反映本行业、本民族、本地区的选民“声音”,然后综合,然后分析,然后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决策。在这里,如果代表不反映本选区、本行业、本民族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那国家权力机关就无法正确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决策。另一方面,“民意是不可堵”的,如果“民意”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那么就会“非正常表达”,这对社会稳定是很不利的。因而,保障代表反映“民意”,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代表建议不能“提出”就“了”

任砚涛


    目前,代表建议办理已经成为人大工作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少基层群众渴望解决的问题通过代表建议渠道解决了,社会各界反映较好。在“一府两院”对代表建议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代表不仅要提高建议质量,而且必须认真配合完成建议提出的“后续动作”,不能“提出”就“了”。
    代表提出建议,不是为“提建议”而提建议,而是为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办成群众想办的实事,提出建议仅是“破题”,建议到底能不能办、有没有办、办得怎么样,这是代表应当关心的事,这就像母亲不仅要生出孩子,而且要抚养孩子,某种程度上讲,建议就像代表的“孩子”一样,要经常关心。
    现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代表建议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也作了许多规定,比如,办理中要与代表“面商”,代表对建议答复件要填写表格进行意见反馈等,这些也需要代表积极配合。如果承办部门想“面商”而代表“老是抽不出时间”,承办部门的答复件早已送达而代表的反馈表格“迟迟不见”,这不仅直接影响办理工作,而且给人一种“代表对自己建议不重视、很随便”的感觉,非常不好。
    从法律上讲,代表提出的建议是部分选民意志的反映。代表了解承办部门的答复件和实际办理情况后,也有义务把办理情况报告选民,征求选民意见,然后再把这些意见汇总整理,反馈给承办部门。如果要做到这一点,代表在建议提出后的“后续动作”更多。
因此,代表提建议绝不是轻松的事!代表提出建议后,就有义务有责任完成系列“后续动作”。要从代表认真完成“后续动作”中,让“一府两院”看到代表的“工作较真”,让选民看到代表的“真诚服务”,让社会看到代表的“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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