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调解资源 进一步提高调解实效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

蒋志君

    本人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充分利用调解资源、进一步提高调解实效谈些粗浅想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各种社会矛盾更加突出,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及类型呈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客体呈复杂化。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但目前基层调解工作中,调解任务艰巨与调解力量明显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从矛盾纠纷看,一是矛盾种类复杂,涉及征地拆迁、劳动关系、医患等新型纠纷日益增多;即使在同一纠纷中,不同利益群体其诉求也是多种多样的。二是矛盾“跨度”较大。许多纠纷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调解难度更大。但从调解队伍看,一是基层调解力量参差不齐。尽管这几年我县大力加强基层调解队伍建设,许多调解员也有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但仍有不少镇、村的调解员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单一、调解能力偏弱。二是基层调解员受行政区域限制,资源未能统一调配,充分利用,全县除少数几个专业性调解组织外,多数镇街调解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就使相当部分基层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调处,有的甚至发展成为上访、群访事件。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基层的“第一道防线”,可否统筹全县调解力量,对重大纠纷、疑难纠纷和本镇(街)、村(居)调解员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调用县内其他调解员,集中调解,最大限度地把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化解在纠纷并未激化时,确保社会稳定 和谐。
    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全县性的调解人员信息库。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把全县县、镇、村调解员名单输入库中,并标明每个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调解特长、联系电话等,为统筹动用全县调解力量打下基础。二是建立调用调解力量工作制度。这项制度应当规定,当本镇(街)、村(居)调解人员难以调解区域范围内纠纷时(可以具体规定几种情况),可以向县、镇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用行政区域外的调解力量;调用调解力量要规定几项原则,比如业务对口原则、就近就便原则、手续方便原则等。还可以借鉴《仲裁法》规定,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或推荐自认为有能力、信得过的调解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加入调解。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警惕心,易于深入其中做工作,更利于化解纠纷。同时,在实施这项制度时,要充分发挥“明星调解员”的作用,扩大其影响力。另外,调用调解员的程序、补贴、奖励、注意事项等也要有具体细则,以便实际操作。三是试点实践,取得经验后推广。如果调用调解员制度实施,那将是一项新工作,缺少经验,需要摸索,因此不宜一下子推开,需要试点,特别是要总结可能产生的问题,寻找对策措施,以便把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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