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不能简单“以票取人”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

杨国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今年6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
    “以票取人”是干部选拔制度中扩大民主的鲜明特征,投票推荐是实施民主的具体形式和重要载体。“以票取人”的本意是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更加注重民意,但现实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两难问题,一方面是不“以票取人”,高票落选者难服气,干部群众有质疑;另一方面是完全“以票取人”,难以真正选准干部,且助长拉票贿选风气。
    笔者认为,简单“以票取人”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干事”的角度看,干事是需要大量付出的,在很多时候是要得罪人的,像目前常见的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整治环境污染行为等,这些正义之举都可能得罪一些既得利益者,都可能失去“选票”,如果简单“以票取人”,得罪人的工作就可能受到影响,这对事业是很不利的。从“做人”的角度看,我们要培养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干部,而这些干部往往注重“做事”、注重“事业”,相对而言较少注重庸俗的“人情关系”;相反,有些干部“做事”不怎么样,但善于“吹吹拍拍”“吃吃喝喝”拉关系。如果简单“以票取人”,认真做事的人可能落选,而“吃吃喝喝”拉关系的人可能提拔。这样的用人导向,将严重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无论科学地以票取人,还是简单地以票取人,其实质是如何选人用人。古人曰:“为职择人则治,为人择职则乱;任人唯贤则兴,任人唯亲则衰;用当其人则安,用非其人则怨;用当其时则佳,用失其时则废;异质互补则强,同性相斥则弱。”因此,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岗位合适”原则选拔干部。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字标准的新要求,我们应当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错误选拔方法,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要完善考察识别干部机制,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评价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既看得票更看公论,既看一时更看平时,既看成绩更看实际,挤出票中“水分”、剔除“虚假”民意。要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充分尊重民意,既看得票多少又不简单以票取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各项选人用人制度,坚决反对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现象,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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