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2-08-14] 浏览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近期,我们到县人民检察院,专项调研了我县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情况,同时召开了座谈会,组织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县府法制办等部门同志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0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0年11月11日全省又召开了贯彻落实《决定》电视电话会议,我县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十分重视对《决定》的学习宣传,能严格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注重司法机关之间法律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县的法律监督工作,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努力。
    (一)检察机关认真履职。县人民检察院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努力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把握监督重点,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着力提升监督能力,努力提高法律监督实效。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逐步提高外部监督的刚性;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督工作合力;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致力于规范自身执法活动,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侦诉协作、规范审讯室建设等措施,积极防范自侦案件的违法查办行为,针对干警年轻化趋势,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升了检察干警的法律实务和法律监督能力。
    (二)法院积极配合。县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工作,自觉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执行等职能,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和执行监督;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检察机关查阅和调取案卷等制度,积极配合和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共同构建民行申诉抗诉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重大案件协商研讨机制等,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政府及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县公安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该立案而不予立案、违法立案、违法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检察院因法律监督需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的,积极给予配合;同时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应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县司法局及看守所等部门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和刑罚监内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检察机关一起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纪对象及时查处,注重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沟通、配合互动、重大事项通报和信息交换,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防止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县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进行督查,对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努力督促其改正,同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阅卷等;监察、审计机关不断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让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和了解相关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决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监督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理念需进一步提升,部分干警存在重批捕起诉等追诉职能、相对忽视法律监督职能的思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存在,法律监督刚性还不够。
    (二)法律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尚无法律监督的专门法律,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比较原则,实践操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较多,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比如刑事立案、批捕环节在某些具体操作标准上缺乏统一性,信息互通比较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等。
    (三)法律监督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重点还不够突出,还存在一些薄弱点,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行处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大,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等。
    (四)自身执法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在扣押款物的处置、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等方面尚需加强监督和进一步规范,内部、外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自觉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转变思想,克服重批捕起诉、轻法律监督,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思想,切实提高监督刚性;要进一步明确方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配合协作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决定》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积极配合监督的观念,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推进本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要积极推进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通过协商交流、联合出台文件或共同细化相关规定等形式,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情况反馈等制度,畅通法律监督渠道,建立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各项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法院、公安、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以外部监督促内部监督。要探索和构建检察院与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和备案制度,拓展信息平台功能,利用高科技手段使检察、公安和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全面掌握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一是要把握监督重点。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上,深入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法律监督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二是要完善监督方式。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严把抗诉案件质量关,在立案监督等弱势环节上要增强监督刚性;要积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实现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个案监督向制度化监督等转变,全面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优化干警素质。广大检察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要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水平、诉讼监督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克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状态,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和枉法裁判、滥用执行权等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无视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监督和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监督。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加强自侦部门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较深法学理论功底、较高法律素养、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侦查队伍,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注重自身执法过程中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的规范制约,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等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完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强化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自身执法的外部监督,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检察开放日”等检务公开的有效手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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