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君
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作为法定的人大职权的专题询问,在实践中却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很少看到人大使用这个权力。
欣喜的是,最近两年来,专题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垂范,“自上而下”稳步推进。201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2009年中央财政决算举行了首次专题询问会,并且再接再厉,至今共举行过7次专题询问,分别是询问中央财政决算(2次)、国家粮食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长期教育改革、农田水利建设。这些专题询问起到了示范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很快由全国辐射至地方人大。据统计,2011年,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保障房建设、财政决算、食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民生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其中2011年9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结合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全国各地上百个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尝试,在我省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台州市、丽水市、温岭市、诸暨市人大常委会等也逐步开展了专题询问工作。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杭州市人大出台询问和质询办法。
询问的目的是监督。专题询问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考问“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府两院”“有问必答”,在“一问一答”中拓宽人大常委会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同时也促使“一府两院”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工作的方向和措施。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相关议题,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第一手情况,在会上询问那些对“一府两院”工作中不清楚、不满意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尊重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正面回答问题,回答内容既要全面真实,又要简明扼要,切不可避重就轻,只谈成绩不谈问题,更不能说假话、应付了事。
询问始于“问”,但并不应止于“答”。询问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综合整治好专题询问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并提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向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只有对询问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继续开展监督和后续跟踪,才能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专题询问不能奏效,或者是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要适时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方式,确保专题询问能够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