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人大代表归类 增加基层代表数量
发布日期:[2012-04-17] 浏览

赵士君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但在实际基层人大代表(下称代表)选举中,无论是选举前制定的选举实施意见还是选举后的代表统计工作,一些地方对代表的归类把握不够清晰。如一些拥有高级经济师等职称的企业家、中层职工属于工人还是专业技术人员;一些拥有高级经济师等职称的农业种植大户、村(居委会)的文书属于农民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公务员属于公务员还是工人还是其他;企业家同时兼任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的属于工人还是农民等等。更值得探讨的是,我省将代表大体分为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干部、其他五大类,这样的分类在新形势下是否合适,特别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归类为工人是否合适?代表归类不清晰、不细化,容易使一些公务员(官员)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当上代表,企业家借助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的身份当上代表,造成事实上的公务员(官员)和企业家代表结构比例偏高,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结构比例偏低。
    按照立法原意来看,基层代表主要还是指来自一线,直接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强调增加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就是要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
    因此,在直接选举中对于代表的归类应该把握以下四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分类。在当前我省代表分类中,增加“企业经营人员”一类,将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含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董事长、总经理等包括在内。这样代表大体可以分为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党政干部、其他六大类。
    二是进一步增强代表归类的刚性。要进一步明确代表的归类,以其主要从事的职业且被社会公众接受的身份为归类依据。一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论其是否拥有经济师等职称,是否兼任村(居委会)的职务,应当归类为企业经营人员,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一些拥有高级经济师的农业种植大户、村(居委会)的文书应该归类为一线农民,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进一步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提名数量。专业技术人员仅限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保险业、宗教和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要在这些人员中推荐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候选人。特别要避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进行提名。
    四是进一步扩大一线工人、农民候选人的提名数量。一线工人、农民应该是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要提名那些无官职的、真正意义的一线工人、农民进入人大代表队伍,扩大基层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充分体现民主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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