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这是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做法。这种做法,已经非常普遍,有的地方还形成了制度,做到凡“任”必考。这一工作,我县还处于“初级阶段”,县人大常委会仅对换届后拟任的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即局长或主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应当说,这种考试意义重大。首先,它有利于增强拟任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也是加强和改善我们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领导干部,是广大群众的旗帜,也是具体执法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一群体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如果在任前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有效地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其二,它有利于完善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能仅走形式,而是要把任命的过程变成增强干部法治意识、接受人民监督意识的过程,变成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变成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的过程。增加法律知识考试的程序,将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命权更趋完善,更有实质意义。
当然,对拟任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如何更全面地制度化地确定参考人员名单,如何动真碰硬而又公正地组织考试,如何更好地把考试成绩与实际任命结合起来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拟任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将会成为一种制度,成为一种常态。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