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议“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

张建林

    前些时期,在一刊物的“热门话题”专栏里,看到关于选举中“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的正反辩论文章,一方认为弃权后当然允许另选他人,另一方则持不同观点。读后也想小议此题。
    首先,有必要给“弃权”下个定义。所谓弃权,就是投票人对候选人决定放弃选举权力的一种行为和方式。弃权可以用不参加投票表示,也可在参加选举时投“弃权”票表达。
    其次,务必搞清楚选举时投票表决的几种方式。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以下简称“两法”)都明确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这四种形式其法律地位和作用应是平等的,它们不分高低、不分主次,同为一票、互不重计。
    第三,对辩论话题的思索。(一)“话题”的主题思想是清晰的。辩论题要求双方对弃权“后”可否允许另选他人?发表各自见解。这个题目的实质内容也是清楚的:就是投票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不打算投赞成、反对票(通常就是不画任何符号,有人把这当作弃权)后,可不可以另选他人。
    (二)“话题”的表述有待规范。前面我们在学习“两法”时已经明白,投选举票的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果。他们没有轻重、先后之别。选举人对被选举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和弃权票来表示自己真正意愿。“热门话题”给出的议题中加上一个“后”字,看了让人大有违规之惑。因为,不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字上画赞成、反对的符号,还不代表“弃权”,如果投票人在选票后面的空格上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名字,并且画上“赞成”符号(只要选票上赞成数不超过应选人数),是完全可以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弃权后的另选他人,而是本质意义上的“另选他人”!难怪辩论双方的论述话语各有偏见,当然也不排除出题人有意这样写,旨在通过争论,使概念更明了。
    (三)我的观点。选举人填写选票表达意愿的四种形式,其法律含义虽有不同,但作用是等量、并列的,对它们的完整阐述应以“两法”为准。由此建议各地在选举时一定要学透“两法”精神实质,以利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对四类选举投票形式有一个全面正确的叙述、理解和把握,特别对“弃权”的定义必须准确,否则容易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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