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王国英
生命至上,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安全第一,这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准则;病从口入,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人的生存权受到侵犯,人身健康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病从口入成为重要因素,现代化先进的生物、生化技术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厂商非法利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
2002年开始的苏丹红事件,2003年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4年的劣质奶粉“大头娃娃”,2005年碘超标的雀巢奶粉,2006年含瘦肉精的猪肉,2008年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横行几年还盛行在部分大小饭店的地沟油,火锅店里的一滴香之类的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2011年的塑化剂风波,假燕窝、毒豆芽、雨润烤鸭问题肉、山西老陈醋95%醋精勾兑等事件,今年的毒胶囊事件,还有生活中的果蔬农药残留过多、食品添加剂过多,激素催产的动植物产品。
纵向游览一下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从开始到结尾无非是走了几道程序:企业违法生产——媒体聚焦曝光——监管部门善后——拿少数几个倒霉的厂家和个人开刀——不了了之,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整过程。试想:立法不完善,监管体制不理顺,执法不力,企业不良,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当然是很正常的了。
上下联动,左右联合。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个县、一个市关起门来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个部门能左右得了的事情,需要各级政府上下联动,需要各个部门密切联合,其中哪个环节断了——里面可能有保护大品牌、大企业的因素,有人情的因素,也有关联到自己的因素等等,下不了手甚至是庇护的情况有的是,这样的话,事件就得不到圆满的解决,只是过过场而已。日本《读卖新报》曾报道说:恢复中国食品信誉任重而道远,重塑中国食品品牌关键在铲除腐败。值得我们尤其是我们的政府、企业深思。
完善法律,稳定社会。社会和谐,法治当然是好,但是得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健全的、严格的法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本身起订晚,2009年6才有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是许多法律条文规定笼统,不便操作,法规和标准体系滞后,许多指标,如食品添加剂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指标,其中的处罚限度不够高,如:重大事故问责,最多是个引咎辞职的处罚结果,钱捞得够几辈子花销了,辞职就辞职,有什么关系,法律对责任人是人性的,对千万受害人呢?给一些不法厂商法律空子可钻。在严峻的事实面前,食品安全法急需完善,处罚条例中的低限尚需大大提高,真正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加重惩罚。有毒有害食品为何屡禁不绝,首先是不法商家的“低价攻势”和巨大利益诱惑所致,因此对这些无视人民的生命、诚信缺失、为了金钱丧失最基本的做人原则的厂商应加大打击惩罚力度,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有所畏惧,无论是大小品牌还是大小企业,一经查处,严惩不怠,提高违法成本,如果对那些无视生命的人采用人性化方式,那对于数十倍、数百倍乃至数千、数万倍于他们的受害人就没人性可言了。
监管宣传,多方协动。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不推诿,不出现监管上的空档;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曝光度,不一晃而过,让群众对责任厂商、事故食品有深刻的印象;多发放一些食品安全资料给当地的老百姓,多一些健康消费的新闻媒体节目,教育民众不贪小便宜,怎样区别假冒伪劣食品,并教育百姓怎样举报,怎样维权,同时在做食品方面的广告前,多留一份心眼,别用虚假的广告来误导消费者。
只要怀着一颗生命至上的心,各级政府上下联动不脱节,在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犯罪,同时用新闻媒体的力量提高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事故才会减少甚至消失,政府、企业、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信誉危机才会消失,人的生命健康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社会才算是和谐的!
(作者系县人大代表、秋瑾中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