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流动人口参选提供更好服务
发布日期:[2011-08-11] 浏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部分流动人员因为种种原因,实际上既不参加户籍地选举,也不参加居住地选举。如何保证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年,义乌市外来打工者当选人大代表的一则新闻,以其内容新、角度新被评为全国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一等奖。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时,许多人希望对外来人员选民登记规定有所修改。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选民登记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且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对流动人员参选作统一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等,这次《选举法》修改没有对流动人口选民资格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
    当然,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民实际上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按许多地区做法,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者,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选举。
为保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改进服务,比如: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流动人口的参选意识;流出地选举机构要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委托代理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方便;流入地可以主动联系流出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员选举资格等,从而,使公民不因流动在外而实际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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