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可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是代表知政知情的一项权力,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有关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但“约见”不是随意的、无序的,而是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首先,“约见”是有前提条件的。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根据本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就意味着,本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是“约见”的前提条件。
其二,“约见”的对象是有限制条件的。人大代表只能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而且必须是与视察内容有关的。上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与视察内容无关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在“约见”之列。
其三、“约见”程序也是有规定的。“约见”自然由代表提出,对提出“约见”的代表数量,法律没有规定,即可以是数名代表提出,也可以是全体代表提出,“约见”要求依法提出后,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