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选举法 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发布日期:[2011-06-30] 浏览

赵士君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修改的选举法中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新增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这一回避制度,解决了选举委员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有利于加快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增加代表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代表选举结果的可信度。
  同时,这一回避制度也给选举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按照过去做法,选举委员会成员均由熟悉选举业务的人大领导参加。因为,选举委员会职责重大,从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到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搞好总结工作等,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来安排实施,必须由懂选举业务的人参加。而人大领导,一般都安排为人大代表,这就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依照现行法律,人大领导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职务;而选举工作又离不开人大领导,怎么办?
  有些地方为让人大领导参加选举委员会,采取种种变通办法,如另行成立选举领导小组、选举工作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等,让人大领导参加,主持实际的选举工作,以规避法律。这貌似遵守法律的做法,实质上违背了选举法的立法精神,没有实行真正意义的回避制度。本文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力量,理应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法律。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守法律上搞“文字游戏”、做表面文章,那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以后也很难有效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了。而且这种行为对推进法治建设,对整个社会都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说,它比一次选举失败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
  办法之一,人大领导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立即辞去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这是全国关于选举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这种指示(从广义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也是“法”),就可以这样做。它的好处是,既考虑了选举工作需要人大领导组织的实际情况(在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前,大量选举组织工作仍然可以做),又基本体现了选举法的“回避”意图。
  办法之二,试点中选出部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往届经验,在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前,要选择一个镇进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可以将部分拟担任县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推荐为该镇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他们当选后,在全县面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可以任命为县选举委员会成员。因为他们组织和参加“与己无关”的代表选举工作,也体现了选举“回避”原则。
  办法之三,人大领导不参加选举委员会。这种做法更符合选举的“回避”原则。我们应当“相信群众相信党”,只要党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配合,选举工作一定能成功。为此,党委加强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不把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安排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而且,在县级、乡镇级中,也有不少组织或者参加过选举工作而不在人大领导岗位的同志,包括已经退下来的、对党忠诚、工作负责的原人大领导,原在人大机关后转岗到其他部门的现任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也有利于搞好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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