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主要形式。”这是《代表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新作出的重要修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代表集体活动,有利于更好体现集体行使权力。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中,代表行使权力的方式以集体行使为主,特别是在行使重要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时,只有达到法定数量代表的依法表决通过,才能产生法律的强制力。尽管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没有这种硬性要求,但集体活动比代表个人活动更能体现“集体行使权力”的代表权力性质。
代表集体活动,有利于更好集中代表智慧。俗语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代表限于知识、水平和视野等,个人看法难免有误或者偏面,但如果代表集体活动,大家相互补充、不断完善,就有利于防止偏面性,使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加客观、全面、可行。
代表集体活动,有利于更好安排视察工作。代表活动,多数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待。如果代表全部分散活动,会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有些代表就同一问题了解和视察,会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而代表集体活动,就有利于综合利用政府资源。
当然,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是完全排斥代表个人活动,《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这个多种形式,当然包括代表个人深入选区听取选民意见等。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