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计算有讲究
发布日期:[2011-12-07] 浏览
    在法律上,公民的年龄计算是很有讲究的。
    在选民登记中,年满十八周岁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到选举日的实际年龄,而不是到选民登记时的年龄。假定2011年12月19日为选举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那么凡1993年12月19日以前出生的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都应登记;而不能仅登记1993年11月3日以前出生的。
    那么,2011年12月19日出生的公民,是否应该登记?按照选举实际情况看,到真正投票选举的那一刻,那一天出生的人有的满十八周岁,有的不满十八周岁。比如,2011年12月19日中午12时为投票截止时间,那么1993年12月19日中午12时以前出生的人,是年满十八周岁;而12时之后出生的人则未满十八周岁。对此,许多地方都作出有利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即凡十八年前这一天出生的公民都列为选民登记对象。如: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与解答中明确规定,“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11年11月16日,故凡在1993年11月16日(含本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在这里,公民年龄是“赶进”的。
    当然,法律对年龄计算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如某公民1993年9月18日出生,而在2009年9月18日犯罪,那他可以作为不满16周岁的公民对待。在这里,公民年龄必须“实足”。
    我国不同法律在年龄计算上的不同,体现了对公民的关照,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县人大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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