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发布日期:[2011-12-07] 浏览

余叶娟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管理中所发挥作用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特殊作用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必然。
    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县镇村三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在全县各镇(街)全面推广以人民调解为基础,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与传统的调解手段相比,“大调解”便捷、灵活、高效,有利于整合各项调解职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各种调处手段,从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别是设立村级调解员岗位津贴及调解案件奖励,提高了村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利于群众在家门口解决矛盾,节约老百姓的办事成本,从而拉近干群关系。
    我县“大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认为还有几方面有待完善。
    1、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有待完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实际执行中,目前村一级调委会一般是村两委换届选举后,由村干部指定人选设立,调委会成员主要以两委干部为主,虽然也参加过调解技能培训,但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调处不专业的现象。而且指定人选不一定适合当调解员。建议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可采用自荐报名,群众公荐的方式,与村委同步推行人民调解委员的选举制。
    2、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有待提高。《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文化偏低、缺乏专业、缺少激情仍是主要问题,有的调解员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作为调解员,一定要热心调解事业,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充分吸收退休法官、律师等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培训指导,运用法庭旁听案件审理、专业辅导授课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人民调解需要热心的人员积极参与,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性和有效性,一经调解成功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但有的当事人会出尔反尔。我认为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相关知识,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提高群众参与率,真正发挥人民调解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优势。
(作者系稽东镇人大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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