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0-08-13] 浏览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代表视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如何理解这一工作原则呢?
  首先、从代表集体行使权利角度看,代表不宜直接处理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虽然由人大代表组成,但代表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讲的通俗一点,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决定,是依法由代表集体行使的,个人不能单独行使。代表视察时,即使有数名代表参加,也不大可能达到本地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因此无权直接处理问题。
  其二、从职权划分角度看,代表不宜直接处理问题。尽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统一行使国家权利,但法律又明确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代表视察时发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力,多数是政府的,也有可能是法院、检察院的。因此,在哪些具体问题上,代表不能越俎代庖,超越权限处理问题。
  其三、从监督职能角度看,代表不宜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监督者的角色。一般情况下,监督者与直接处理问题者,应当分开,这样监督者才能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使问题处理相对公正。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也不宜直接处理问题,以免实际削弱监督职能。
  其四、从处理问题复杂程度看,代表不宜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不像表面那样简单,有些有很复杂的原因,代表不是“神”,匆忙处理问题可能偏面,也容易出错。因此,发现问题后提出建议,让有关机关去研究处理,反而更好,有助于问题的公正解决。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