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梁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县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预算审查监督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一是人大对预算审查还局限于程序性。预算草案一般先由政府出“盘子”,再由县委研究确定,加上方案比较笼统,常常“只报大帐,不报小账”,人大审议时很难提出实质性意见,预算审查监督始终处于被动局面。二是对预算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政策调整、企业解困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追加预算现象比较突出,预算范围也不够全面,人大对预算调整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应情况也掌握不够,难以进行全方位了解和跟踪。三是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等人大自身方面的原因,如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欠缺,基本不具备提前介入和深入监督的能力,也很难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
如何增强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效,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看法。
1、思想认识要到位。目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不够到位,除了法律不够完备、人员编制不足等客观原因外,确实也与我们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不足有关,总认为财政预算是经过政府讨论、县委研究决定的,人大只是走走程序;有的认为人大监督还是原则些好,太具体会使政府难办,弄得不好会搞僵关系;有的担心自己缺乏预算专业知识,怕意见建议提不到点子上,被人家笑话;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影响了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制约、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正确把握人大预算监督的定位,破除顾虑,提高认识,增强履行预算监督职能的法律责任感十分重要。
2、重点环节要抓牢。人大预算监督目的就是提高预算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即通过监督,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安排、资金使用合法合理,促进财政资金运行质量提高和公共利益实现。因此,人大预算监督必须抓住以下重点:一是预算安排力求完整全面。县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必须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时督促财政部门编写详尽的预算草案报告。在审查预算草案收支完整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应把审查监督重点放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项目上,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上。二是预算编制力求细化明了。过去,政府提交人代会审议的预算草案,大多是按功能编制的,简单笼统,收支项目反映不出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代表在审议时就像“雾里看花”。因此,政府应同时提供细化预算收支总表和编制说明书等资料,保证代表能实质性审查,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三是预算执行力求严肃合法。预算一经批准后就具有约束力,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面跟踪监督,定期听取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需要时可授权财经工委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题调查。对确需调整的预算,也须依法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四是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力求落实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草案、决算报告,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后,一般要形成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决议或决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实施跟踪监督,防止审查和监督相互脱节,以确保预算监督工作扎实有效。
3、制度、队伍要健全。一是要健全各项制度。《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虽对预算审查监督有规定,但就总体而言,仍显得比较原则,许多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一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或制度,将法定的监督内容、时间要求、监督环节、公开原则等等,都加以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建立专业队伍。县人大财经工委要配备人员,应从懂经济熟悉财政业务的人员中选用。象上海、广东等地在财经工委建立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做法应该也是可行的。要借助外力。财政预算专业强、内容多、涉及面广,仅靠财经工委几人,监督实效难以保证。今年年初,我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建立了财政预算咨询小组,邀请他们参加决算审批、预算执行等前期调研,发挥他们的业务特长,这种做法是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三要发挥审计作用。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的监督,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要与审计部门多联系,为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创造条件,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加大预算执行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作者系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