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0-06-18] 浏览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这次我们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总体上看,县人民法院认真履行了《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有效化解了各类行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抓手,逐步强化行政诉讼主体意识,规范行政诉讼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县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基本情况
    (一)县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2005年至2009年,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00件,结案199件,未结1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维持38件,撤销4件,驳回诉讼请求8件,支持部分诉讼请求2件;以裁定方式结案的:驳回起诉20件,撤诉120件,中止7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71件,结案1471件,未结0件。行政案件执行情况为:收案1112件,结案1111件,未结1件。县法院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表现为:1、服务大局意识不断加强。始终把行政审判与新时期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任务联系起来,立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握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2、公正效率理念不断加深。一方面,把公正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入手,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确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把效率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促使行政案件尽快立案、审查、结案和执行。3、维护和谐功能有效发挥。努力使行政诉讼工作成为维护“官”“民”和谐的助推器,注重化解群体性行政争议,为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4、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把行政审判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和优化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法律手段,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积极履行诉讼义务。1、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平台,为《行政诉讼法》执行提供基本保障。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目前基本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现代行政权力运行机制。2、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抓手,积极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2004年县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主体意识大大增强,促进了《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3、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增强公民的行政法治意识。每年组织《行政诉讼法》专题知识讲座和集中学习,在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印发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举办法律咨询等,以多样化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为我县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营造良好的氛围。近年来,广大群众对《行政诉讼法》经历了一个不知到渐渐熟悉的过程,开始懂得运用诉讼等理性手段解决其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地位有待进一步巩固。由于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等因素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行政公权力干扰,法院对依法撤销或变更违法行政行为的判决往往存有顾虑,司法裁判独立的地位有时存在偏颇,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刚性不够。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应诉水平不高,行政首长出庭率低,对案件胜败看得过重,对如何应诉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看得比较轻。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不当行为。
    (三)《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每年进行法制宣传,但力度、广度、深度还不够。一些群众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不知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民不告官”、“官官相护”;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宣传主动性不够,担心宣传《行政诉讼法》太深入会导致“民告官”现象增多,宣传行政机关败诉案例会损害政府形象。
    (四)《行政诉讼法》有待进一步完善。1、受案范围问题。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需要调整或扩充的问题。如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值得探讨。再如行政合同是否可作为行政案件,如何审理,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2、调解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调解”,然而司法实践中,通过协调方式结案率高于其它方式结案,法律对此规定是否可完善。3、不公开审理问题。行政诉讼法对“不公开审理”规定较为笼统,应当细化。4、复议机关的被告身份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规定不利于发挥复议监督的作用(复议机关怕当被告,怕承担责任,实践中几乎是维持原行政行为)。5、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问题。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基本是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来操作。
    三、几点建议
    (一)积极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坚持维护与监督并重。法院既要维护好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服从和服务好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对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查,尽可能避免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种种干扰,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审判,提高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刚性,维护司法权威。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应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积极参与司法,切实把行政首长出庭纳入政府机关年度考核,把“一把手”出庭率作为检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及下属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力度,推行有效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继续加大《行政诉讼法》学习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一府两院”要加大《行政诉讼法》学习宣传力度,宣传内容上要注重针对性和典型性,方式上要体现生动性和多样性,既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宣传,又要帮助群众进行诉讼程序的分析,在达到警示教育和督促守法的同时,解决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此外,要通过《行政诉讼法》宣传教育,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四)加快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通过向上反映,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条款:1、适当扩充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可将内部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将调解原则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3、补充和细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以下案件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一)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治安处罚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列入被告范围,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完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程序规定,如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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