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更加注重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0-06-18] 浏览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后的选举法,更加注重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保障选民知情权的表现之一:选举法明确规定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这项规定强调了两点:一是代表候选人应当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二是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一个是“如实”提供,一个是“不实”通报,一个是正面要求,一个是违者制约,目的就是要加强选民掌握“真实”信息的法律保障。
保障选民知情权的表现之二:选举法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如何让选民近距离地接触候选人,光看“死”的资料不行,还要看“活”的人。如果选民有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应当”是命令性法律规范,不是“可以”这类选择性法律规范,从中可以看出这条法律条文的强制性。通过这“看、讲、答”,就会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感性认识,这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一种“面试”,也是保障选民知情权的一大改革。
保障选民知情权,是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深刻领会和认真实施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对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栏文章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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