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全体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均依法由具有选举资格的我国公民(直接选举中)或者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中)民主选举产生,并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选举或者罢免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按照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重大问题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国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意志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工作,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定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地方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统一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