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10-04-16] 浏览

   

      确定一个县的县人大代表名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2002年,我们绍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经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确定为297名,至今未曾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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