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
法定列席人员,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席县人代会的,包括: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回答代表询问等。
决定列席人员主要是:除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决定列席人员”的确定权在县人大常委会,即“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必须在县人代会召开前夕,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另外,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市、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就是说,由本县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代会。
但不论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机关负责人,还是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县人代会的,按法律的规范说法,均称“列席人员”,而不是“列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