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代表法》有好几处明确规定了这项权利,而且强调对于代表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法律为什么如此郑重其事对代表建议权作出规定,对代表建议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是涉及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们共和国的国体性质。一方面,我们国家“由选民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司法和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司法和检察权”这样一种模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由于人大代表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等,而群众对行政等各方面工作肯定会有多种意见,甚至“不满”,要让群众意见得以反映,让“不满”情绪得以化解,就得让人大代表及时表达群众呼声。
群众的“不满”,是非常危险的;小的“不满”,可能产生小后果;大的“不满”就可能产生大后果。“不满”是会积压的,积压的时间越长,积压的人数越多,后果就可能越严重。我国封建王朝多次农民起义,实际上就是农民“不满”的严重积压所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执政者的命运,最终掌握人民群众手中。
要及时消除群众的“不满”,就必须使“民意”有合理的、经常的、畅通的表达渠道;而法律规定的代表建议权,就是这样一个合法的主渠道。
因此,人大代表提出批评意见,不受时间约束,不受人数约束。人代会上可以提,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多人联名可以提,一位代表也可以提。而且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对待、研究处理。
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批评建议权,是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是帮助纠正执政偏差的要求,也是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政基础的要求。我们应当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代表建议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对待而不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