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有哪些规定(2则)
发布日期:[2010-12-15] 浏览

  人大常委会(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已有明确规定。
  首先,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有原则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内容应当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些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从本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府两院”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中确定。“一府两院”也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其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动作”规定。审议专项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相关视察和专题调研;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其三,专项工作报告送达时间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把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在会议十日前送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其四,审议意见出台后有严格处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其五,审议专项报告工作有“阳光操作”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如何实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已有明确规定。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注意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这里必须紧紧扣住“普遍约束力”这一实质要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就是规范性文件,不论是以决定、决议、命令文种出现,还是以通知、意见等文种出现,都在备案审查范围之内。
  其二、应当注意哪些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审查。在县级,必须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乡镇人大的规范性文件。我县已经明确,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统一接收。
  其三、哪些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非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同本级或者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予撤销的。
  其四、规范性文件如何纠错或者撤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非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等内容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其中县“一府两院”和镇人大提出的,县人大常委会即组织力量审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也组织审查;县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与制定机关沟通。对确需修改或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自行修改或撤销;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主任会议依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修改或部分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重新发文或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本栏文章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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