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意义重大(2则)
发布日期:[2010-10-14] 浏览

  这些日子,我县各地纷纷开展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活动,这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
  首先,它是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选民向代表授权,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除了直接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还向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授权,后者分别行使相关权力,从中看出,选民是最终的权力产生源。为保证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受人大监督,组成人大的人大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如果人大代表不向选民述职、不受选民监督,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可能架空。
  其二,它是实现“监督代表”法律条款的有益尝试。《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代表如何接受选民监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代表述职,从实践层面解决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问题,实现了立法精神。
  其三,它是保障选民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选民选举代表,是选民委托代表代行权力的一种方式。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投票结束就是民主结束。其实不然,投票只是民主的开始,当选者如何体现选民意志才是最重要的。代表究竟有没有体现选民意志,那代表就得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其四、它是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的直接动力。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代表要代表权力,不尽代表义务。产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一种促使代表履职的动力。没有监督,代表们的“自由散漫”是必然发生的,部分代表不认真履职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代表向选民述职,无疑将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这对于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执法检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它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七类监督方式之一,也是各地人大常委会经常运用的监督手段。
  在执法检查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执法检查的主体问题。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人大常委会的某个工作机构。《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当然,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者,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二是执法检查的对象问题。执法检查对象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普通的企业、工农群众。比如,县人大常委会最近组织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检查,实质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而不是普通的违章建筑者。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员到违章建筑现场去,只是了解法律是否得到执行、政府有否依法监管等情况。
  三是执法检查的内容问题。执法检查内容,就是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每年的具体执法检查内容,由人大常委会从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群众来信来访发现的突出问题中选择,一般应是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是执法检查的实施问题。常委会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可以通过听取相关部门执法情况报告、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指出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也可提出法律法规修改意见。
  五是执法检查的效力问题。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连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进行跟踪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及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处理。
            (本栏文章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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