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章生建
(2010年8月10日)
我县是一个工业大县,也是一个资源小县,要素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非常突出,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为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同时也为了减少农村乱搭乱建现象的产生,县委、县政府前几年就开始大力提倡建设标准厂房,还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推出的村级物业用房和家庭工业集聚点建设,都为中小工业企业(家庭工业)、镇村工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提供了生产发展平台。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标准厂房的建设和招商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推动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通过标准厂房建设和招商,不仅为中小企业有效拓展了发展空间,还省去了批地、兴建厂房的繁琐程序,降低了前期成本,同时也帮助民营企业迅速投产形成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二是增加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家庭工业集聚点、村级物业用房在内的标准厂房建设,为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供了一条新路子,全县有不少经济薄弱村通过建设后的厂房出租,村级经济收入得到明显增加。三是促进了产业集聚效应发挥。全县近年来建造的标准厂房大多适用轻工、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组装等对工艺无特殊要求的传统行业,能有效避免中小企业单独建造厂房而造成的零星布局和建筑样式的凌乱,引导产业转移和集聚发展,逐步打造出主导产业和区域优势。
标准厂房的建设,极大地激励了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积极性,但由于它是在资源要素日益紧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形成的“倒逼”机制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有的镇村由于对标准厂房招商重视程度还不够,造成部分已建厂房的闲置;部分经济薄弱村由于自身财力不足,完全靠借贷建造,经济压力较大,若租金低或厂房闲置,不但不增加村级收入,反而变成了包袱;标准厂房内的物业管理还欠优化;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优化服务的力度还有待加强;标准厂房的产业招商力度还不够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标准厂房是宝贵资源,是“零土地招商”的最好载体和重要形式,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标准厂房招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良好氛围。开展对闲置土地和厂房的普查,建立盘活存量土地和厂房的网上信息市场,互通信息,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厂房的利用率。要加大标准厂房招商、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明确工作重点,进行分类指导,完善、细化相应的政策激励机制,千方百计盘活存量用地。要立足于提高标准厂房的使用率和产出率,在体制机制上有新突破,加强标准厂房管理机制建设,创新招商工作思路。要针对各自的地域和产业优势,树立起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招商的理念,根据自身的地域和产业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招商,提高建成后标准厂房的出租率,促进产业的有效集聚,真正发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提高村级经济收入的作用。
二要加强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目前全县绝大多数标准厂房建设中园区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主要依靠周边镇、村来解决,虽然繁荣了周边经济,但极易造成园区周边的“脏、乱、差”现象,而且厂区内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因此,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区域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服务。标准厂房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建立或公开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在标准厂房区域内或周边留出适量土地,鼓励支持外来人员公寓建设配套,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外来人员公寓的用水、用电等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要及时兑现有关扶持政策。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我县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标准厂房建设的政策,应该说这些政策给予了各镇村极大的扶持和激励。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些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或是因为宣传没有到位,或是因为体制机制等原因,有不少并没及时兑现落实,阻碍或者滞后了标准厂房建设,使不少镇村感到标准厂房建设投资压力大,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因此,必须在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兑现落实力度,使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四要正确对待经济薄弱村贷款建标准厂房现象。县委、县政府提倡和鼓励镇村建标准厂房,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集体经济,特别是对一些贫困村,寄希望通过建标准厂房出租,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尽快脱贫,更好地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部分贫困村为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这一行动,当然也是为了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没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贸然贷款建标准厂房,建成后却因为出租不了,造成一边是厂房空置,一边是要还贷款,反而增加了村级经济负担。对此现象,各镇村和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正确对待,严格审核相关贷款情况,正确引导贫困村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确实需要建的,要积极帮助贫困村筹措资金,落实还贷计划,尽可能减轻或不增加贫困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