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言“国家权力机关”
发布日期:[2010-01-26] 浏览

  在乡镇人代会上,一些乡镇人大主席作主席团工作报告时,有“镇人大主席团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之类的说法,这是欠妥的。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虽然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没有一条法律称它为“国家权力机关”,而只称之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如《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它(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能称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更不能称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应当注意。

       (本栏文章均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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