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长、副县长的产生及免职方式
发布日期:[2010-01-26] 浏览
  县长的产生,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换届选举,一种是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长必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产生,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任命县长的权力;即使县长空缺,县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在副县长中决定一名代理县长,不能任命县长。
  县长的免职,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县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大会表决同意;二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这一般是因该县长犯有这样那样错误,具有惩戒性的免职;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接受辞职后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副县长的产生,一般也有三种方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各地换届选举副县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差额选举。二是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产生。如届中出现因工作变动副县长出现缺额,而在人代会期间,可由大会补选副县长,既可差额选举,也可等额选举。三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人代会闭会期间,因工作调动,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可以任命个别副县长。
  副县长的免职,一般有五种方式:一是县人代会期间,由副县长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大会通过表决同意;二是县人代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一般具有惩罚性质);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副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方式,对副县长进行免职;五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个别副县长(一般具有惩罚性质)。
  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观点,对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产生的副县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免去、撤销或同意辞去副县长职务的,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对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副县长,免职则不需报县人代会备案,只要向社会公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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