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成绩显著、任重道远
发布日期:[2010-01-26] 浏览

蒲 人

  2009年12月1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林土,副主任章生建、平水龙、施平平、于庆国、余茂法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主任们观点鲜明、非常精彩,对于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很有价值。现将部分观点摘编如下:
  观点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成绩显著。主任们一致的观点是: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起步不算最早,但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动作规范,对于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保证法制统一,已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横向比,我县这项工作是走在前列的。成绩应当充分肯定。
  观点二:目前备案审查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审查意义。目前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审查意义。以目前常委会人员的力量,很难担承起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的任务。但不管这样,这是一个进步,至少人大监督的范围更广了,规范性文件不再成为监督盲区了。而且有了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会更加小心谨慎,这是很有益的。
  观点三:党政联合发文,是人大常委会难以有效监督的难处所在。目前许多涉及公民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多是党政联合发文;而且党委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人大常委会对这些文件很难监督,而且监督也不会有多大效果,这是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遇到的难题,建议今后减少党政联合发文的做法。
  观点四:党政联合发文,如文件涉及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人大常委会也应当监督。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党政联合发文中有违反宪法和法律、侵害公民权利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也应当予以监督,对党政联合发文不敢监督,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和失职。当然,人大监督,并不一定要用责令撤销等强硬措施,可以依据法律先与党委部门沟通,让党委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改。
  观点五:人大常委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鉴于县人大机关人手少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重的现状,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以加强这项工作;否则,备案审查工作难以深入。
  观点六:人大常委会暂时不配专职人员。靠一二个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力量是永远不够的;备案审查要靠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多数工作是收发、登记、交办等,不可能承担全部文件实质性审查任务。鉴于目前备案审查工作处于起步价段,而且人员编制又比较紧张,建议暂不增编。
  观点七:备案审查坚持“有案就备、被动审查为主、适当探索主动监督”原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目前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即可:一是有案就备,凡政府送的报备文件一律规范地备起来,不要遗失、遗登记。二是实行被动审查。对公民和有关组织没有举报意见,人大常委会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三是凡公民和相关组织有意见和举报的,人大常委会相关职门部门必须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举报者和反映意见者。四是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可以探索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促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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