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
发布日期:[2009-08-10] 浏览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秘书长 濮耀魁

  对于如何正确认识人大监督性质,我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是积极作为与循序渐进的关系。应当看到,人大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是起作用的,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积极作为,人大监督对促进“一府两院”尊重民意、正确决策、改进工作,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对巩固共和国执政基础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不可小看、不能忽视。这种监督,决不是“政治装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法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人大监督还不可能全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有些时候“说了也白说”的问题也确实存在,人大监督并没有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刚性,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是工作监督与工作支持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相同,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人大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用什么形式,是值得思考与研究的。人大为“一府两院”讲几句“好话”就是支持,“说好话”这当然也是一种支持,但这种支持还是浅层次的。人大真正有力度、有意义的支持,是及时地指出“一府两院”的缺点和问题,并督促改正,这就是平时所说的“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这种支持能够使“一府两院”注意保持清醒头脑,注意社会“不同声音”,注意谨慎执政。
  三是代表民意与代表国家的关系。人大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关。人大监督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代表民意的监督,这看起来有矛盾,其实是统一的,因为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监督,实际上是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意志统一的监督,对这一点也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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