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工作研究会副会长 单燕玉
我认为人大在监督内容上,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去选择。
一是既在法律范围内,又是县委作出的决定,两者一致的工作。我们人大去监督这样的工作,监督一定会有力度和效果,大家也比较能够接受,而且也显示我们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譬如说我们现在人大正在开展的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的监督。
二是群众呼声大、已经造成社会影响、事关全局的问题。譬如说汪传昌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时对绍兴县染缸问题进行的整治,当时我们人大作出了决议、决定,我记得很清楚,666只染缸经过有效的整治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群众非常拥护,社会也保持稳定。
三是对一人一事明显违法的,要监督到底。譬如当时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犯罪进行了取保候审,最后判了五年徒刑,但大半年过去了还没有收监。这是明显违法的,公安、法院、检察院都不来管,我们人大知道这一情况后,把公、检、法三家都叫来,严肃、郑重地进行了提出,最后把这个人进行了收监。还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打死了人,被判无期徒刑,但坐了两年牢后就出来了,被害人家属就到人大来反映,我们进行了调查,原来是他买通关系进行了保外就医,经过我们的工作,最后这个人又关进了监狱。所以,我认为只要目标放准,一人一事的情况还是可以监督的。
四是通过形成议案来监督。这些年来,我们几乎没有议案,而都是建议和意见,因为人大代表提出来的议案或者建议、意见内容往往都比较单一,我们收上来后,觉得可以形成议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对我们人大来讲,要在人代会期间多走访一些代表,了解一些情况,或者与县委、县政府进行相互沟通,就某些重大问题如果要形成共识的,就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把它提出来,然后我们人大作为议案来实施,这样子可能效果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