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中写道:“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在杭州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为何《决定》只写人大会议召开日期,而不提会议会期呢?这里涉及到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问题。
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大会如何开,开几天,具体议程是什么,日程怎么安排,那就不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大会议程必须由本次人大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后,再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决定大会日程。而且,大会期间,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代表联名等都可以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如果列入大会议程,需要代表审议和表决,大会会期就有可能改变。
因此,常委会作出召开人大会议决定时,只讲召开时间,而不提会期。
“谁”在人代会可以提出“议案”
“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提出议案?
在县、镇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较多,所以一般人认为只有代表可以提出议案。其实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十八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因为县、镇两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所以县级人代会上,有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四种主体有资格提出议案;因为镇人大不设常委会,所以镇人代会上,有大会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和代表(五人以上联名)三种主体有资格提出议案。
因此,人代会主席团作出的《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题目中是“议案”截止日期决定,而不是“代表议案”截止日期决定。
乡镇人代会必须重视的一个法律文件
乡镇人代会如果有选举任务,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选举结果向社会公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会主席团《公告》。如:
ХХ镇第Х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Х次会议公告
ХХ镇第Х届人民代表大会第Х次会议依法选举ХХХ为ХХ镇人民政府镇长。
现予公告。
ХХ镇第Х届人民代表大会第Х次会议主席团
ХХХХ年Х月ХХ日
但现实中,有不少乡镇在选举后没有认真制发这一法律文件,致使我县一些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任职,失去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始任职依据。
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有的因为大会口头已经宣布了,认为不需要再制作文件,其实这是错误的,任何任职都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文字依据,“口头宣布”不能替代“任职文件”。
有的因为乡镇人代会会期短,认为选举结束后大会往往很快结束,文件来不及发给代表,就“省”掉了。这也是不对的,选举结果文件可以事先准备,最好在大会结束前发给代表;如果实在来不及,也可以在会后发给代表。
有的误以为,乡镇人大选举结果需要报上级批准。其实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的结果,本身就有法律效力,根本无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当然,县人大常委会为了方便工作,将有关乡镇人大选举结果收集起来,统一公布一下,也是允许的,但这不是法定程序。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制作人大选举结果公布文件,并且及时归档,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栏文章均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