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终止的六种情形
发布日期:[2009-02-08]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取得被选举权,是除了其他法定条件外,其中一个条件是本人户口或工作、居住在本行政区;如果户口“迁出”或工作调离,就意味在本行政区丧失了当选代表的资格,因而代表资格终止。为什么这一条不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因为全国人大代表不管从这个省调到另一个省,都没有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存在丧失代表资格问题。
  二是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全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自治州)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辞职必须是书面的(有文字依据),如果代表辞职被接受,则代表资格终止。
  三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代表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那是对代表权利、义务的践踏,因此法律对此作了非常严肃的规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主要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所以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而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两次不列席下级人大会议的,则不在此规定内。
  四是被罢免的。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权,在选举他们的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大会议上,罢免案由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经过半数代表通过,才能生效;在常委会会议上,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经过半数组成人员通过,才能生效。县、乡(镇)人大代表的罢免权在选民,罢免要求由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提出,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才能生效。
  五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是取得选举权的基本条件,如果丧失国籍,就意味着丧失被选举权,代表资格就应当终止了。
  六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当选代表,是一种政治权利,如果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了,就失去了当代表的权利,代表资格自然也没有了。
                   (县人大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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