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与“决定决议”的不同之处
发布日期:[2009-12-15]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讲到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这两者是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经常要用到的,但这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区别之一:用途不同。“审议意见”,一般用于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报告;“决定决议”,可以用于审议某项工作报告,也可以用于推进其他重大工作,即在没有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也可作出;可以用于监督工作,也可以用于其他工作。
  区别之二:程序不同。“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会议后,由有关人员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收集整理,经过主任会议筛选(我省做法)由常委会领导签发或者直接由常委会领导签发;“决定决议”应当先有草案,经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议后,集体表决同意才能作出。
  区别之三:性质不同。“审议意见”基本上属于个人意见,按监督法的说法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而“决定决议”是常委会的集体意志。
  区别之四:效力不同。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研究处理”不等于“照办”,也就是说经过研究,可以办理落实,也可以暂时不采纳或者作出解释,“作出解释”也是一种处理;当然,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价值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一般都会很重视,尤其是经过主任会议筛选的审议意见。对于“决定决议”,“一府两院”必须“执行”,“执行”就意味着必须“照办”和“落实”。
  当然,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与“决定决议”还有其他的不同之处,这里就不一一讲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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